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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一男子醉驾犯危险驾驶罪 遭拘役70天罚3000元

2018-01-17

四川新闻网广安1月17日讯 1月15日,内心忐忑不安地等待了两个半月,广安一男子昌某某等来的是广安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昌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七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0月31日晚,昌某某(男,37岁,广安区人)驾驶一辆号牌为川XK**0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曹某某从广安区枣彭路沿顺庆大道、内江大桥往广安城北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行至广安市邓小平故里游客接待中心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昌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1.1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

2017年11月7日,昌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昌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并于2018年1月8日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月15日,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昌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七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日,昌某某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四川新闻网 编辑:王雪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