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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后“被股东”?省工商局新规帮你解套

2018-08-21

被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了公司,莫名其妙当上“老总”“股东”,该怎么办?近年来,冒名登记、无权代理、虚假签名、无权处分等引发的登记争议时有发生,“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时间长了不处理,还有可能身负债务,怎么办?昨日,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了解到,已经出台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明确了解决方法,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等四种情形将被依法撤销登记。据悉,该《办法》先在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安五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试点推行,年底将在全省推开。

所谓撤销登记,是指作出登记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公司已经取得的工商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为。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相关负责人解释,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法》明确,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据以取得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不成立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依法撤销的情形四种情况应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撤销登记是对登记行为的纠正,是行政行为,撤销登记后,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民事争议仍应当循民事途径予以确定。

《办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申请撤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查明签字或盖章确实为虚假的,依法予以撤销。但对申请材料不是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本人签字,权利人予以认可和委托人无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等6中情形,登记机关不予撤销。

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申请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不承担清算义务或者因被冒名登记产生其他民事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申请撤销事由不予受理的其他几类情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内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认为据以登记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存在无效、可解除或者可撤销情形;投资人、利害关系人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的;债权人以登记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登记行为损害债权实现的。

《办法》明确,申请人认为登记材料虚假,申请撤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笔迹司法鉴定等能证明登记材料虚假的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虚假事实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法取得笔迹司法鉴定,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自行收集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鉴定。

撤销登记中,登记机关对有证据证明登记行为中存在超越代理权限被追认的或签字虚假,但有权签字人此前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不予撤销。

成都商报记者 李彦琴

成都商报 编辑:崔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