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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债券投资人合法权益!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司法文件发布

2020-07-17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不少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现象。同时,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也严重损害了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正确审理以上相关案件,统一法律适用,7月15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正式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其中明确了受托管理人的诉讼地位,也对债券类案件的管辖处理进行了说明。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吴瑶律师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越向红星新闻表示,虽然这部文件名义上为“座谈会纪要”,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说理均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体现了司法的导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统一司法尺度。

债券委托人可作为原告“打官司”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201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监管部门开始就债券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研。期间,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研究和推敲,形成了纪要征求意见稿,并提交2019年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讨论。

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7月15日正式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这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主要针对三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所引发的三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其中三类债券是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类纠纷案件是指债券违约纠纷案件、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及发行人破产案件。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吴瑶律师向红星新闻表示,虽然名义上是“座谈会纪要”,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是对于下级各人民法院的审判、说理均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越认为,《纪要》本身并没有约束力,甚至在法院内部也并非是具有约束力的司法文件,但对案件审查仍然有导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统一司法尺度。

《会议纪要》全文共34条,接近1万字。案件审理方面,《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要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坚持依法公正、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坚持纠纷多元化解等四项基本原则。

“买者自负”意味着打破刚兑,这是债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但“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而“纠纷多元化解”主要考虑到债券纠纷案件涉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发行和交易方式复杂、责任主体多元,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整合行业和司法的力量,完善债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在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中,本次《纪要》首次明确了受托管理人的诉讼地位,也就是说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作为原告“打官司”。对此,吴瑶律师分析,以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主体应是跟案件诉争利益直接相关的主体,比如直接享有某项权利的或承担某项义务的主体。但是在债券管理当中,债券受托管理人既不是债券权益的直接享有者,也不是债券投资人自行选举的代为行使权利的受托人。因此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发行人,维护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或进行其他诉讼活动。

“在本次《纪要》出台后,债券受托管理人被赋予了合法的诉讼地位,即以后如果债券发生违约或存在违约风险的,将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进行集中诉讼,以此降低投资人的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维权效率。”吴越表示。

债权类案件一般由发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会议纪要也对债券类案件的管辖进行了明确,即债券类案件应当由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纪要》规定,若是债券违约类的案件,比如发行人的债券到期却不能按约兑付给投资人的,除非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的,一般都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纪要》规定,如果是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案件,比如发行人制作虚假的报审资料,骗取证监会的核准,或者人为制造虚假交易粉饰业绩等等,此种类型的案件由于违法违规行为性质非常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由省级政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吴越教授认为,不必过于担心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在这个问题上,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如何维护金融秩序、在企业生存发展和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寻找合适的平衡点。

同时,《纪要》中提出,对于债券发行人破产案件的审理,要坚持企业拯救、市场出清、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并重,在发行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应当进一步明确破产管理人及时确认债权、持续信息披露等义务,确保诉讼程序能够及时进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化解风险,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在吴越教授看来,虽然《纪要》明确了基本原则、发行人和公司董监高以及中介结构的责任范围,并提出了统一案件管辖,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如何平衡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比如,如何在维护金融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寻找适度平衡、如何在保护发行人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等,这些在未来实践中都需要明确。

吴越教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纪要》的出台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短板,有助于促进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证监会网站在7月15日也发文表示,《会议纪要》的出台对于更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保障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平稳有序化解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抓紧出台相关配套规则,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建设。

红星新闻记者 袁野 卢燕飞

红星新闻 编辑:董乐